香港遺產辦理: 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 (附有遺囑) 及法院蓋章的外地授予書

香港遺產辦理: 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 (附有遺囑) 及法院蓋章的外地授予書

香港遺產辦理: 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 (附有遺囑) 及法院蓋章的外地授予書 1601 898 胡樂怡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吸引了眾多投資者在此持有各類資產。

然而,當一位持有香港資產的人去世後,任何人在處理其留下的所有香港遺產都必須透過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且最終頒發的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 (附有遺囑) 或是經過香港高等法院蓋章的外地授予書才能處理以及管理死者的香港遺產。

在做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 (附有遺囑) 或是外地授予書蓋章申請時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同時證明以下三件事情:

  1. 死者是否確認死亡;
  2. 誰有資格申請辦理死者的香港遺產; 及
  3. 死者是否在香港有資產。

本文將會圍繞上述三項事宜以及其他申請相關事宜深入討論。

  1. 死者是否確認死亡

當申請人在做上述申請時,第一件且也是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證明死者已經死亡。

如果一個人在香港去世,申請人必須遞交由香港死亡登記處所發出的死亡證明書的核證副本。

如一個人在香港以外的國家去世,申請人必須遞交由外國政府當地簽發機關的死亡證明。然而,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對於其他國家所簽發的文件有特殊的規定。該文件必須經過認證。認證的過程取決於該國家是否有加入海牙認證公約。如有加入,該文件必須經過海牙認證的程序才會被香港遺產承辦處所接受。如沒加入,則該文件必須由該國家的中國領事館加簽。

  1. 誰有資格申請辦理死者的香港遺產

死者居籍地的法律決定了誰能有資格申請辦理死者的香港遺產。

如死者在去世時的居籍地為香港,則有關於香港遺產的法律將會決定誰能申請辦理死者的香港遺產。

  • 死者有遺囑

如死者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第10A章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第19條,遺囑執行人是有資格且有第一優先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然而,如遺囑執行人不想或是無法履行其職責,那麼在遺囑中獲有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則將有第二優先權申請遺產管理書 (附有遺囑)。

  • 死者無遺囑

如死者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第10A章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第21(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的優先次序如下:

  •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與申請遺囑認證書不同,申請人在申請遺產管理書時必須遞交其他文件證明他/她與死者的關係,比如結婚證書或是出生證明。如上述所講,所有由外國政府簽發的文件必須經過適當的認證才會被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所接受。

然而,根據第10章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25條,涉及同一財產的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不得授予超過4人。

  1. 死者是否在香港有資產

不論是申請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 (附有遺囑) 或是法院蓋章的外地授予書,申請人都必須證明死者在香港擁有資產。

申請人須填寫指明表格N4.1。在指明表格N4.1中,申請人須列出死者在去世時香港境內的資產和負債。所以,申請人必須從相關機構 (比如銀行,證卷公司,香港稅務局)查詢和獲取有關死者資產的詳細信息。

香港以外的法院所發出的授予書的蓋章申請

與上述申請不同,申請人在此類申請已經獲得了香港以外的法院所發出的授予書。

根據第10章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49條,

凡指定國家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已就任何死者的遺產而授予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則經如此授予的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在向法院出示,而其副本存放於法院時,可蓋上法院的印章,而該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猶如是由該法院授予一樣,隨即在香港具有相同的效力及作用,並以相同方式在香港實施。”

以下為在第10章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附表二的指定國過或是地方:

  1. 斯里蘭卡;
  2. 新加坡;
  3. 新西蘭;
  4. 澳洲的塔斯馬尼亞州、維多利亞州及南澳大利亞洲以及北領地;
  5. 聯合王國。
申請所需的時間

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擁有查訊式的司法管轄權。根據第10章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8A條,司法常務官可要求任何申請人提供司法常務官覺得需要的關於有關遺產的任何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遺產的價值的資料) 。

所以,申請的時間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如審查過程中,法院提出要求讓申請人解釋或提供更多的資料佐證,申請人則必須提供該資料才能使申請被進一步的處理.

結語

申請辦理香港遺產並非是一個簡單的程序。 申請人必須以法院規定的形式填寫正確的指定法院表格,也需要遞交所有相關的申請文件。如有任何一步出了差錯都會延遲法院頒發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 (附有遺囑)或是法院蓋章的外地授予書。這也將會導致無法及時處理和管理死者的香港遺產。

因此,如果您對香港遺產辦理有任何的疑問,您需聯繫專門從事此領域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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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旨在提供所涵蓋主題的摘要。它並不打算全面或提供法律建議。任何人不應在未事先獲得具體專業建議的情況下依賴本出版物中包含的任何聲明行事。

胡樂怡

Louise 是第一年的實習律師,協助處理各種事務,包括家事法、有爭議和無爭議的私人客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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