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 (W,YC (formerly known as W,YC) v T,WK and TWF [2024] HKFC 124)涉及一幢由家庭成員共同購置的房屋物業。
一直以來,男方的母親都希望為男方的弟弟(即上述介入人)購買物業。由於弟弟視力受損,每月收入只有約8,000至10,000港元不等,母親希望在她有能力時為弟弟提供財政和生活上的保障。
大約於2015年,由於男方和女方的子女逐漸成長,男女雙方有意購入一幢新界村屋,並將一樓和二樓改造成一套複式單位。雖然他們有足夠資金購買二樓,他們沒有足夠資金同時購買一樓。男女雙方在與男方家人飯聚時向他們透露了這個想法。
男女雙方的想法與母親的願望不謀而合,他們一家於2015至2018年間就購買該物業的事宜作出討論。男方、女方、母親及弟弟最終就共同購買村屋達成共識。他們當時認為這協議對各方皆有利。
根據他們的共識,地下將被劃分爲佔總購買價格的35%,一樓爲30%,二樓爲35%。二樓將成爲男方和女方以及子女的居所。一樓將歸弟弟所有,租金收入將用於償還每月按揭貸款,如不足者將由男女雙方負責。弟弟亦將擁有地下,地下的租金收入將用於支持他和母親的生活費用。女方將成為整幢村屋的唯一登記業主,但她將以信託形式替弟弟持有地下和一樓。
該村屋的的買入價是一千萬元,當中首期付款為五百萬港元,餘額則承做五百萬港元的銀行按揭。母親和弟弟共支付了村屋買入價中的 4,230,000港元,其中260,000港元來自弟弟的所有積蓄,剩餘部分由男方和女方支付。
數年後,女方提出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她否認弟弟擁有地下和一樓的權益。
弟弟的申索
弟弟的申索基於共同意圖推定信託(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他和母親依賴家庭成員之間的共識,並且根據這共識支付了4,230,000港元。
法院確認弟弟擁有村屋的65%權益(地下的35%和一樓的30%),但是弟弟的權益受限於未償還按揭貸款的52%。
法院亦裁定,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女方、男方、弟弟和母親)在2015-2018年間確實曾討論及達成共識。弟弟和母親按照該共識支付了4,230,000港元,當中包括弟弟的所有積蓄。明顯地,弟弟依賴該共識並因而蒙受損失。女方主張自己是該村屋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並不合情理。
關鍵觀察
首先,如果家庭內部存在共識,即使它可能無法被強制執行,法院仍會有很大機率承認該共識。由於本案的村屋並未涉及任何大廈分層的公契,弟弟無法依此成爲地下和一樓的登記業主。儘管如此,法院仍然確認了代表所有相關家庭成員的意圖的共識,並因此聲明弟弟是地下和一樓的實益擁有人。然而,村屋未分層的事實縱然不影響弟弟的權益,但這可能會導致今後執行法院判決是出現困難。
其次,家庭成員之間的WhatsApp訊息在確認他們之間的共識之存在至關重要。法院特別考慮了男女雙方在討論離婚時如何分配資產的訊息。這些訊息證明了女方一直知道家庭成員共識的存在,法院並據此否定女方的主張。
結論
即使出資購買物業的家庭成員不是登記業主,他們仍有可能在該物業上擁有權益。
但是,由於該村屋並未以公契分層,弟弟可能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來保障他的權益。
如果您不是物業的登記業主(或其他資產的登記擁有人,例如股票)、曾出資但被否認擁有任何實益權益,如您想了解有甚麼補救措施,我們建議您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將簡述第三方於離婚案中家庭資產分配中可以主張的權益,包括根據共同意圖推定信託(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或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所構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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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旨在提供所涵蓋主題的摘要。它並不打算全面或提供法律建議。任何人不應在未事先獲得具體專業建議的情況下依賴本出版物中包含的任何聲明行事。
本文是討論離婚案中家庭資產分配牽涉第三方權益問題一系列文章的首篇,由高葉律師行的王銘澤律師、Droit Chambers的周偉雄大律師和Pantheon Chambers的李恩儀大律師共同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