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新聞網 | 法律界:夾份創業宜訂婚前協議 離婚或礙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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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新聞網 | 法律界:夾份創業宜訂婚前協議 離婚或礙營運 800 533 高葉律師行

香港人不時有打工仔變身創業家,圖為事業再闖高峰。不過有處理家事訴訟經驗的高葉律師行(Hugill & Ip)合伙人Kajal Aswani(下稱Kajal)接受本報訪問時提醒,夾份創業時其實有需要考慮去制訂婚前協議,在創辦人股東一旦離婚時保障股東權益及企業持續營運。站在企業營運角度而言,離婚與否,不再是純夫婦雙方的事。

確保股權分割不影響其他股東

香港不時有企業由初創發展到上市,Kajal更說:「近年多了快將結婚及初創企業人要保障資產,就訂立婚前協議過來查詢,在過去5至10年尤甚」。假如一對新人快將結婚,舉例如丈夫一方有初創企業,她稱:「在婚前便應討論訂立婚前協議,確保他日處理股權分割及禮物餽贈時權益受保障,亦不影響其他股東。」若然另一半如太太在婚後擬加入企業一同做生意,則宜訂立婚後協議作規範。通常在婚後才訂協議很多時太太不一定同意,一般是夫婦其中一方所參股的公司提出要求,或當事人不想轉讓原有股份,便需訂立婚後協議規範。

股份沒否決權也可鬧出亂子

她還稱,很多公司只設組織章程,就算有訂立股東協議者通常只處理股東身故時股份轉讓,亦多數列明原股東優先認購。一旦董事會拒絕原股東另一半受讓股份,多規定該股東依股份價值取回權益。在這個情况下若私人公司有10個股東,其中一個創辦人離婚,其離異的另一半原來卻沒有股份,就算股份沒有否決權也可鬧出亂子。若有婚前協議說明該股東離婚時手上股份誰屬,便確保創辦股東另一半再婚時股權不致旁落到新的另一半。她更建議企業檢討原有股東協議,說明處理股東離婚時股份轉讓的安排。

如果夫妻檔營運企業,Kajal指出,一旦兩人離婚,如配偶認為股份值錢而非按應佔價值計算,事情或可鬧大。因此她再強調有需要制訂婚前、後協議,並在股東協議寫明一旦公司清盤,規範由誰取得公司商譽及將來的競爭事宜。她稱,就算法庭認為訂立協議多年後未必滿足另一半的需求,可再評估及看原協議有否令另一方不公平,再作分配,不受婚前、婚後協議約束,她的經驗是,始終有訂立婚前協議者,最終離婚時會較易處理及跟進。

 


此新聞原刊於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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