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與本港就家事案件判決的相互承認及强制執行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條例》)於2022年2月15日生效。
根據本條例,中國内地法院在2022年2月15日或之後頒佈的,與家事案件相關的命令,便可在香港進行登記。 本條例促進了內地和香港法院去相互執行各自作出的家事判決或命令,亦填補了與香港和內地在家事案件中,由於雙方判決不一致而引起的漏洞。 由於雙方判決不一致而引起的漏洞。
問題1: 本條例將如何促進本港法院執行内地的家事案件判決?
本條例設立了登記機制,使得申請人可以在香港申請登記內地法院在婚姻或家事案件中作出的命令。
有關命令在香港登記後,申請人就可以就命令條款在香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問題2: 我可以如何在香港申請承認内地的離婚?
根據本條例,你可以在香港申請承認内地離婚證或內地法院的離婚判令。 你可以在區域法院單方面提出申請並附上誓章以作支持。
此外,你亦可在本港登記內地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法院判令。
問題3: 我可以如何在香港强制執行内地法院的附屬濟助判令?
首先,你必須在香港法院申請登記相關的附屬濟助判令, 而只有在本條例的附表 2 所指明的 “贍養相關命令”才可以申請登記,其中包括:
- • 關於子女、夫妻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的撫養費命令
- • 與婚姻雙方財產分割有關的命令, 包括:
- 財產的轉讓/交付命令
- 支付整筆款項的命令
- 將財產歸屬於其中一方的命令
- 財產屬於其中一方的宣告
命令一經登記,將被視為與香港法院頒佈的命令無異,你就可以在香港為上述命令提出强制執行程序。 常見的執行令包括押記令、第三債務人命令、扣押入息令等。
倘若內地命令未有處理部分在港的財產,在離婚證及相關附屬濟助令登記完畢後,你亦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92 章)第IIA部向香港法院提出相關的處理申請。
問題4: 我可以如何在香港强制執行内地法院的子女相關命令?
同樣,第一步是在香港法院申請登記子女相關命令, 即本條例附表2中列明的“看顧相關命令” 其中包括:
- 撫養權命令
- 監護權命令
- 探望權命令
- 保護任何人免在家庭關係内遭受暴力的命令
此外,你亦可以在香港登記就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頒佈的撫養令。
上述子女相關命令一經登記,你就可以在香港法院就命令提出相關的申請。
問題5: 根據本條例,我若要在香港提出內地命令的登記和强制執行申請,是否有時間限制?
是的。 就“看顧相關命令”,倘若沒有任何不遵從命令的狀況, 然而,如果有任何違令行爲,你則必須在第一次違反命令之日起計的 2 年內申請登記。
就“贍養相關命令”,你只可以在命令不獲遵守的情況下申請登記, 同樣,該申請須在第一次違令行爲之日起計的 2 年內提出。
遲交的申請必須得到法院批准。
問題6: 我可以如何在內地執行香港法院的命令?
本條例允許訴訟的任何一方向發出判令的香港法院申請相關命令或判決的經核證文本,申請的費用為港幣125元。 成功申請後,你便可以將經核證文本帶到内地,並按照内地的相關法律提出強制執行。
問題7: 如果我的配偶在未經我事先同意下,將子女帶到内地並拒絕交還,我可以怎樣把子女帶回本港? 在本條例生效之前,
對於香港法院就子女管養權和將子女送回本港的命令(即“送回令”),内地法院並不會直接執行。 因此,申請人必須在內地提出單獨申請,而內地法院亦會對此作出獨立判斷。
不過,自本條例開始生效,你現時便可以在香港申請有關子女的管養權命令和送回令, 並直接在距離子女的最後已知地址最近的内地法院,提出强制執行申請。 在涉及子女的糾紛中,申請時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你應盡快提出申請。
問題8: 我在內地取得領養令並領養了一名兒童。 它在香港是否有效?
是的。 根據《領養條例》(第290章),內地領養在香港繼續有效。 在香港以外地方合法作出的領養令,與在香港本地取得的領養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獲得領養令的父母應申請在“領養子女登記冊”下登記。
僅供參考。 其內容不構成法律建議,讀者不應將其視為個別情況下詳細建議的替代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