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及分配本身是一項複雜而耗時的工作,若其中一位受益人失蹤,更會令整個程序陷入僵局。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有責任按照遺囑或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遺產,但如果無法聯絡到某位應得份額的受益人,遺產可能會長期無法分配,影響其他受益人的權益。
為解決這個問題,香港法院(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相似)可批出 Benjamin 命令,允許遺產管理人基於合理推測(例如該名失蹤受益人已經去世)來進行遺產分配。最近的 HCMP 1750/2024 黃連發 [1]案,正好展示香港法院在這類情況下如何應用 Benjamin 命令。
什麼是 Benjamin 命令?
Benjamin 命令 是法院授權的一種命令,假設某些事件已經或未曾發生的情況下分配遺產,例如假設失蹤的受益人已經去世。這種命令源自英國的 Re Benjamin [1902] 案,當時法院允許在找不到某位受益人的情況下,按照他已去世的假設來分配遺產。
不過,Benjamin 命令並不會完全剝奪失蹤受益人的權利。如果該受益人日後現身,他仍然可以提出索償。不過,此命令能夠保障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使他們在合理假設下進行遺產分配時,不會因為日後受益人出現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類命令適用於受益人已經失蹤多年,且經過各種努力仍無法找到其下落的情況。它確保遺產不會因無法確定個別受益人的情況而長期擱置。然而,法院不會輕易批出這類命令,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已經 盡一切合理努力 去尋找失蹤受益人,才有可能獲批。
HCMP 1750/2024:Benjamin 命令在香港的應用
HCMP 1750/2024 是香港法院處理失蹤受益人問題的最新案例之一。案件涉及 黃連發,他於 1999 年 去世,在遺囑中安排他的 第二任妻子文美金(簡稱 MMK) 享有其物業的租金收入直至終老。然而,自黃連發去世後,MMK 就消失無蹤,過去 25 年 內未有人能夠找到她。
遺產的兩位共同管理人為了尋找 MMK,進行大規模搜查。他們查閱香港和英國的遺產及死亡紀錄, 於多份報章刊登尋人啟事,甚至親自前往她最後已知的倫敦住址查找。儘管如此,仍然無法找到她的任何蹤跡,也沒有證據顯示她仍然在世。由於 MMK 若仍然健在,應已 82 歲,且在 25 年內從未對遺產提出過任何要求,遺產管理人決定向法院申請 Benjamin 命令,請求法院批准在假設 MMK 已去世且無繼承人的情況下,分配遺產。
法院在審視所有證據後,最終批出 Benjamin 命令,允許遺產按照上述假設來分配。法院認為,管理人已經做出足夠且合理的努力 來尋找 MMK,而在這種情況下,推定她已去世是合情合理的。這項決定終於為 25 年的不確定性 劃下句號,讓遺產得以最終分配給其他受益人。
其他案例如何提供進一步見解?
雖然 黃連發案 展示了香港法院如何應用 Benjamin 命令,但這類命令並非自動獲批。其他案件,如 Yu Yee Luen & Another v So Yu Lung & others [2022] [2]及 HSBC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the sole executor and trustee of the Deceased’s Estate v Lam Moon Wing & others [2023][3],進一步說明法院在考慮是否批出 Benjamin 命令時的法律及實務考量。
在 Yu Yee Luen & Another v So Yu Lung & others [2022] HKCFI 2403 一案,法院強調遺產管理人須先盡一切合理努力尋找失蹤受益人。法院指出,申請人必須證明已經用盡所有合理的方法,而且沒有證據顯示進一步搜尋會有結果。此外,法院亦指出 失蹤的時間長短 是關鍵因素,當受益人失蹤多年,法院會較願意批出 Benjamin 命令。
在 HSBC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the sole executor and trustee of the Deceased’s Estate v Lam Moon Wing & others [2023] HKCFI 199一案,法院強調平衡失蹤受益人的權利與其他受益人的利益。法院裁定,搜尋行動應符合比例原則,即如果受益人已經失蹤幾十年,且進一步搜尋的成功機會極低,法院或會批出 Benjamin 命令,讓遺產得以妥善處理。
申請 Benjamin 命令的建議
對於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來說,在申請 Benjamin 命令 前,應確保已經盡一切合理努力尋找失蹤受益人。法院會仔細審查是否已進行充分搜尋,通常包括:
- 查閱政府紀錄、遺產登記處及銀行資料;
- 聯絡受益人的親屬、朋友或其他可能知情人士;
- 在報紙或網上刊登尋人啟示;
- 如有需要,聘請專業私家偵探進行深入調查;
- 保存所有搜尋行動的詳細記錄,以便向法院提交證據。
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應及早尋求法律意見,確保所有程序符合法院要求。如果所有合理方法都已經嘗試,但仍然無法找到受益人,申請 Benjamin 命令可能是最有效及公平的解決方案,確保遺產可以順利分配。
總結
Benjamin 命令於遺產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讓遺產管理人能夠在受益人失蹤的情況下,透過合理假設來分配遺產。黃連發案(HCMP 1750/2024) 展示了香港法院如何應用這一原則,讓遺產不會被長期擱置。與此同時,Yu Yee Luen案 和 Lam Moon Wing 案亦說明法院對搜尋行動的要求及公平與實際操作的平衡。
對於遺產管理人來說,全面的搜尋、詳細的記錄及專業法律意見 是成功申請 Benjamin 命令的關鍵。雖然法院不會輕易批出這項命令,但只要遵守既定的法律原則,遺產管理人便可在確保公平的同時,順利完成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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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旨在提供所涵蓋主題的摘要。它並不打算全面或提供法律建議。任何人不應在未事先獲得具體專業建議的情況下依賴本出版物中包含的任何聲明行事。
[1] [2024] HKCFI 2686
[2] [2022] HKCFI 2403
[3] [2023] HKCFI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