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遺產繼承主要受普通法制度規範,此種法律框架賦予個人很大的自由度來規劃死後的遺產分配,但這份自由並非無邊無際,尤其當遺產涉及經濟受養人的權益時,更是需要細心權衡。這些經濟受養人,可能並非直接繼承人,但他們的生活長期依賴於死者的經濟支持。因此,如何在遺囑自由與受養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成爲了一個重要的議題。
法律框架
香港的遺產法主要概述於《遺囑條例》(第 30 章)和《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前者允許個人訂立遺囑,表達他們對資產分配的意願;後者則為死者未立遺囑時的資產分配提供了系統性的解決方法。
然而,在這兩大條例之間,還有一條細長的橋梁——《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它專門為那些經濟上依賴死者的人們提供法律上的保護,讓他們有機會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的經濟供養。
誰可被視爲受養人?
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有幾類人可被視為受養人,包括現任和前任配偶、親生和領養子女,甚至是與死者有類似婚姻關係的同居者。此外,年邁的父母、在經濟上依賴死者的兄弟姐妹等,也可被納入收養人的範疇。然而,要確立供養關係並非易事,申請人通常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經濟上確實依賴於死者。
申索理由
受養人可以基於多種理由對遺產提出異議,包括遺產提供的經濟供養不足。申索人可能會主張遺囑或無遺囑的規定無法充分滿足他們的經濟需要。維持受養人的生活是這些申索的核心;受養人必須證明他們確實需要經濟支援,並評估當前的經濟狀況。申索人與死者之間的關係長度和本質也至關重要,因為較長且較實質的關係往往能增強申索的力度。
法律訴訟
當受養人對遺產提出質疑時,程序通常包括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評估多種因素,包括遺產的大小和性質、受養人的經濟狀況、死者在遺囑中所表達的意願,以及死者可能對受養人負有的道德義務。法院擁有廣泛的酌情權來決定是否授予經濟供養,並確定供養金額,以在死者的遺願和受養人的需求之間取得平衡。
真實例子
隨著家庭結構的演變,遺產爭議的類型也變得越來越複雜。作為專精於遺產與家庭事務的執業律師,我們經常處理經濟受養人對遺產提出法律挑戰的個案,包括情婦、子女(婚生與非婚生)、同性伴侶以及其他依賴死者經濟支持的第三方。
情婦在要求分得遺產時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她們可能長期得到死者生前的經濟支持,但法律上可能難以承認其權益。然而,在某些案例中,如果她們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與死者有實質的關係,法院也可能支持其申索。
我們處理過不少涉及富商的案件,其中一名富商去世時並未留遺囑,但其長期情婦要求獲得相當大部分的遺產。法院在考慮雙方關係性質及死者生前為其提供的經濟支援後,最終判決該情婦勝訴。
子女 , 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 ,在遺產申索中均擁有強大的法律地位。根據香港法律,他們若認為自己未獲得足夠供養,則可質疑遺囑或尋求供養。這種情況在父母再婚或有多重關係子女時尤其常見。
一個典型案例中,一名男子在遺囑中排除了子女,他們於是以供養不足為由提出異議。法院最終承認他們分得遺產的權利,並強調所有子女,無論身份如何,均有權獲得父母的財務支援。
同性伴侣關係雖然日漸受到社會認同,但在法律上的承認仍面臨挑戰。同居的同性伴侣可能發現自己被排除在遺囑或遺產規劃之外,特別是如果死者生前沒有正式表達意願。一宗顯著案例中,一位同性伴侣對其已故伴侶的遺產提出爭議,最終他通過證明其經濟依賴成功獲得部份遺產。
除了戀愛關係外,其他依賴死者經濟支援的第三方也可能帶來法律挑戰,如長期朋友、業務夥伴或遠親。在一宗案例中,死者的一位密友因長期獲得死者的經濟支援而要求索償,法院最終根據雙方關係性質和經濟依賴程度,判決他有權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的供養。
遺產執行人面臨的挑戰
對於遺產執行人而言,經濟受養人申索帶來了重大挑戰。抗辯這些申索可能產生高昂的法律費用,從而減少遺產的整體價值。此外,法律爭議可能延遲遺產分配,引發其他繼承人的不滿。這些問題往往會加劇家庭緊張關係並可能在爭議解決後仍持續存在。
規劃先行的智慧
總括而言,雖然香港個人有自由分配遺產的權利,但經濟受養人的存在可以令這一過程變得非常複雜。《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為依賴死者生活的人士提供了重要保障,確保其需求得到滿足,即使遺囑未明確承認他們的需要。
鑑於爭議的潛在性及複雜性,及早進行徹底的遺產規劃至關重要。透過在完善的遺囑中明確表達意願並考慮所有潛在申索人的需求,可降低法律挑戰的風險,在尊重死者遺願的同時確保資產順利過渡,保護遺產的價值,並維護家庭關係,為那些可能依賴其遺產的人提供保障。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