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Hugill & Ip大部分員工參加了由晚同牽舉辦的《從今以後All Shall Be Well》首映禮。憂傷而美麗的故事情節、演員們真誠而細膩的表演以及精彩的攝影,令所有觀衆在戲院裏度過了美好的時光,大家幾乎立刻就知道,這部電影將在香港和海外引起轟動。電影正式上映至今,只能說,收穫的正面迴響甚至超出了衆人的預期。
然而,身為律師的我們總有一個壞習慣:過度分析眼前的故事情節,尤有甚者,是當故事牽涉到法律元素的時候。這部電影給人留下的回味苦樂參半,不僅是因為它的藝術表現,還因為它涉及的衆多法律問題。
IPFDO訴訟:已婚與未婚伴侶的差別
《從今以後》訴説了Angie在Pat突然去世後,從對方遺產中爭取應得分配的故事。電影沒有具體說明Angie走的是何種訴訟,但經驗豐富的遺產或家事法律師,應立即就能辨認出這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IPFDO」)所提出的申索。
根據 IPFDO 第 3 條,不論是就立有遺囑的死者或無遺囑死者而言,在遺產沒有提供合理經濟給養的情況下,與死者生前有關聯的幾類人都能夠向遺產提出申索。這幾類人包括死者的已婚配偶和不同家庭成員,還有通常稱為第9類人的類別,即「在緊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人。
通常,當我們就著LGBT 提到「已婚配偶」一詞,總會出現棘手的法律問題。幸運的是,在Ng Hon Lam Edgar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4 HKLRD 908 一案之後,已婚同性伴侶在IPFDO 的法律框架下,現已獲得與異性已婚同等的保障,在有需要時可以作爲死者的已婚配偶提出IPFDO申索。然而,未婚同性伴侶與任何其他未婚異性伴侶一樣,只能以第9類人的身份提出申索。
已婚與未婚只差一字,卻影響深遠
首先,根據IPFDO,已婚配偶有權從死者遺產索取合理經濟給養,此處指的不僅僅是贍養費,而是就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應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意思是,就著已婚配偶所提出的申索,法庭將基於申請人正與死者進行離婚的假設進行評估。因此,已婚配偶的申索不僅限於他們的「合理需求」,還有機會延伸至婚姻財產的一半,並超出申請人維持生活所需的金額。
然而,對於未婚伴侶來說,他們的申索則僅限於「合理需求」,意思是,即使他們可能已經與死者共處數十年,並為家庭作出了重大貢獻(無論是經濟上或是其他方面),他們的申索也僅限於用以維持生活所需的合理金額,難以再延伸至就著遺產本身的分配要求。對於大額遺產來說,這顯然可能會對申索的具體金額大小產生巨大影響。
其次,在IPFDO 的法律框架下,已婚配偶若要提出申索,無需就死者生前給他們提供的經濟給養提出證明,只需證明他們與死者已婚,且沒有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的經濟給養。
未婚伴侶的入場門檻則高得多。他們必須證明,在緊接死者去世前,他們全部或大部分都的生活所需都是由死者負責給養。死者給予的實際經濟給養固然重要,但同時,給養時間點也至關重要。這意味著,如果雙方在緊接死者去世前發生任何棘手狀況,例如兩人之間發生爭吵,抑或家庭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申請人可能就會因此失去申索的資格,因為他們無法證明,在緊接著死者去世前,他們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
電影中,Angie和Pat並沒結婚,因此,Angie只能是作爲第9類申請人提出申索,最後只獲得了贍養費,而沒有獲得Pat的部分遺產。Angie與Pat的關係持續了數十年,早已將對方視為唯一的終身伴侶,在這種背景下,我們不禁疑惑,這最後的判決對Angie來説到底是否公平?這個問題對同性伴侶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在他們當中,有不少人雖視彼此為唯一的終身配偶,但因為香港無法合法結婚,至今仍未獲得一紙婚書。
如今的政策框架,將未婚的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一同歸類爲第9類人,然而,其中一方根本無法在香港合法結婚,這種歸類法到底是否公平?法律又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同性伴侶特意飛到海外結婚,才能獲得作為已婚配偶的法律保障?
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特別是考慮到如今世代,出國早已變得比從前容易,甚至有不少人特別選擇在海外注冊結婚。然而,若然我們不幸再次遇上全球疫情,這條問題則意義重大。我們只期望,在去年SHAM TSZ KIT (岑子杰)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A 28 一案的終審法院判決出爐之後,在不久的將來,這個問題將會隨著封建的恐同思想,消逝於歷史長河中。
5(2)申索
電影中有個值得注意的情節:Angie的律師Yvonne曾經根據Pat的指示,為Pat準備了一份遺囑草稿,卻未能趕在Pat逝世之前簽妥。在電影中,Yvonne向Angie展示了遺囑草稿,並警告Angie,如果Angie將此告知任何人,自己就會陷入麻煩。
作為律師,我們只能說,所謂的「麻煩」顯然就是指此舉違反了律師的職業操守。根據《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10.13 章:「假如事務律師或其所屬律師行的成員顯然將被傳召以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則除非有關證供純屬形式上的證供,否則該律師不得接受委聘擔任當事人的出庭代訟人」 。
讓Yvonne可能成為證人的原因,就是她所準備的遺囑草稿。身為為Pat準備遺囑草稿的律師,她極可能會被傳喚為Angie在 IPFDO 申索中的證人,就Pat分配遺產的意願提供證據,因爲Pat本人的意願也可能是法庭在決定Angie應得份額時會考慮的因素之一。
然而,更重要的是,鑑於Pat已經有一份遺囑草稿,Angie 也可以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 5(2) 條提出申索(即「5(2)申索」),該條規定: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這條法例設立的初衷,是專門為了保障那些已準備好最後一份遺囑,但無法趕及在離世前簽立完成的死者以及他們認定的遺產繼承人。這條法例的舉證準則是無合理疑點,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認定未妥善簽立的遺囑反映了死者最後的意願。如果申索成功,未妥善簽立的遺囑便會被視為已妥善簽立,並完全生效。
當事人是否能夠提出 5(2)的索賠,將重點取決於現有的證據,尤其是圍繞遺囑準備的狀況而言的證據。如果死者的意願明確,遺囑草稿的條款清晰,律師應建議當事人考慮提出 5(2)申索,而非只考慮 IPFDO 申索。
電影並無交代爲何Angie和Yvonne在電影中提出了IPFDO 申索,而不是5(2) 申索。這有可能是因為Angie一方的舉證責任很重。可惜,真正的答案只有編劇才知道。
結語
正如導演在首映禮最後指出,故事的教訓是,如果你想保障伴侶的將來,就千萬一定要立遺囑。
我們非常同意,事實上,只要你有打算留給後人的資產,立遺囑便是至關緊要的。
有些人可能會說,其實法律規定下,無遺囑者的默認分配也非常完善,爲何要把錢花在遺囑上?然而,遺囑的作用遠不止於此。遺囑允許你選擇自己的遺產執行人,指定每個受益人將會收到的遺產,並製定後備計劃,以防任何遺囑執行人或受益人無法履行其職責或接收指定遺產。這將大大減少後人爭論應由誰管理遺產、如何分配遺產,以及誰該分得什麼的機會。
未來難以預測,一份妥當的遺囑可謂你留給後人最好的禮物之一,因為你不僅僅留下了的資產,也留低了一份心意,盡力避免他們需要把你辛苦賺來的血汗錢,花在原本可以避免遺產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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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參考。其內容不構成法律建議,讀者不應將本文視為有關獨立個別案情的詳細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