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規劃:遺囑

遺產規劃:遺囑

遺產規劃:遺囑 900 1350 王浩懿
什麼是遺囑及遺囑的好處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主要目的是在立遺囑人在生時制定當他去世時,如何將其遺產分配。

訂立遺囑有以下好處:

  1. 立遺囑人可以委任其信任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而非根據香港《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第10A章) 去委任;
  2. 立遺囑人可以決定誰是受益人,而非根據香港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73章)去分配;
  3. 簡化及減少申請遺產承辦需要出具的文件; 及
  4. 如立遺囑人的居籍是在有遺產稅的國家及地區,有可能會減少遺產稅 (注︰香港的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取消)。
遺囑的要求

香港《遺囑條例》(第30章)第5(1) 條列出了對遺囑有效性的要求:

  • a.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 c.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 及
  • d.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 或
    • (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除了上述要求,在簽立遺囑的當下,立遺囑人必須展現及證明以下兩項:

  1. 具備行為能力訂立遺囑; 及
  2. 表明他的意圖是此遺囑在他身故時生效。
遺囑的內容

視個別情況而定,遺囑中會有不同的條款。然而,遺囑必須有以下兩條最基本的條款:

  1. 執行人條款; 及
  2. 受益人條款。
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書。當遺囑執行人從香港高等法院取得遺囑認證書後,遺囑執行人需收集及拿回死者的資產,清償死者生前所有的債務,並將剩餘的資產分配給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

因遺囑執行人的義務重大,立遺囑人需委任其信任的人處理上述繁重的遺產事宜。所以,通常遺囑執行人會是立遺囑人的直系親屬。一般情況下,如夫妻要撰寫遺囑,本行的經驗是先委任配偶為第一執行人。如配偶不想擔任或是無法勝任遺囑執行人,子女則為後備執行人。

根據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9條,遺囑執行人需在管理遺產時年滿21歲。所以,立遺囑人也須考慮其子女的歲數來決定是否要委任其子女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受益人

立遺囑人有權決定誰為遺囑中的受益人。該決定必須不受任何人的脅迫或是不當影響下所做出的決定。如夫妻撰寫遺囑,本行的經驗是夫妻會委任彼此作為第一受益人。如配偶比立遺囑人先去世,子女則為第二受益人。

如在分配遺產時,任何受益人還未年滿18歲,立遺囑人須考慮是否需要在遺囑中加入贍養條款。此條款可以確保受益人在還未達到特定年齡之前 (此年齡為立遺囑人所設),遺囑執行人將會把該受益人在遺囑中能獲得的份額以信託形式持有,且使用其份額達到撫養他的目的,比如給予教育費,醫療費以及每月津貼作為日常生活開支等等。該份額如在達到特定年齡之後還尚未用完,遺囑執行人則需將剩餘份額全部給予該受益人。

訂立遺囑時需考慮的其他事項

在訂立遺囑時,以下六點可作為基本參考用途:

1. 居籍

根據香港法律,遺產繼承是遵循死者其居籍地的法律。所以居籍將會影響到死者遺產的處置方法。通常動產 (比如珠寶,銀行存款或是股票) 將依據死者居籍地的法律去分配。而不動產 (比如土地或是樓房) 將依照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去分配。所以,假如立遺囑人在不同的國家或是地區 (尤其是實施歐陸法的國家及地區) 有不動產,本行建議需在該國家及地區撰寫另外一份遺囑指明該不動產的分配方法以確保其不動產能按照當地的法律使其受益人繼承。

2. 年齡

如上述所述,在簽立遺囑時,立遺囑人需要有行為能力 (包括精神行為能力)。

所以當立遺囑人的年齡有一定年紀 (70歲以上),本行建議在簽署遺囑的當下需要有一位醫生做精神行為能力鑑定且為其中一位見證人。如此才能確保立遺囑人在簽署遺囑時具有精神行為能力,充分了解遺囑中的內容,且遺囑中的內容是他本人的意願。

3. 家人及受養人

立遺囑人有權將自己的意願透過遺囑將其遺產留給任何人,亦也能在遺囑中表明不願意

將遺產分配給特定的人。

舉例,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表明把財產分給子女,而不願意分給配偶,因為配偶與其關係

已疏遠。雖然立遺囑人能如此撰寫遺囑,但是這不代表其配偶將無法獲取死者一部分的遺產。根據香港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81章),香港法庭有權力將死者一部分的遺產分配給死者生前的家人或是受養人,以確保他們能在立遺囑人過世之後能維持生計。

所以,立遺囑人在撰寫遺囑時需清楚明白雖然他可以在遺囑中指明不分配其任何遺產給予特定的人,但其特定的人仍有可能向法庭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加入條文,從中取得合理的遺產。

4. 個人財物

一般情況下,立遺囑人是不需要把個人財物每件列入遺囑中。然而,如個人財物的價值匪淺 (比如名貴的珠寶,鑽石,手錶),為避免受益人在立遺囑人去世時對於該如何處置有價值的個人財務產生任何的分歧,立遺囑人應把這些個人財物清楚明確地列入遺囑中及其受益人。

5. 不動產 (土地/樓房)

如立遺囑人與他人共同為物業的「業主」,立遺囑人需了解此物業是否是聯權共有或是分權共有。如此物業是以聯權共有的形式持有,則在立遺囑人身故時,立遺囑人的物業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所以,此物業有可能無需在遺囑中特別列出。

然而,如果此物業是以分權共有的形式持有,則在立遺囑人身故時,立遺囑人的物業權益則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視具體情況而定,立遺囑人則需考慮此物業在身故後如何處置。

每一個案件/遺囑也不一樣。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如有任何問題,本行也建議立遺囑人需尋求法律意見。

6. 無行為能力受益人

因無行為能力受益人沒有辦法妥善管理其財產,立遺囑人需考慮訂立特殊信託條款使其執行人能以信託方式持有無行為能力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立遺囑人更需仔細考慮給予執行人任何關於撫養無行為能力受益人的任何指示,比如保險費,醫療費,生活費等等。

結語

遺囑草擬是遺產規劃最基本的一部分。它可以確保當您身故時,您的遺產能讓您希望的受益人順利繼承,以完成您最後的心願。然而,立遺囑人必須確保訂立遺囑時,此遺囑是有效的。

 

如果您對訂立遺囑有任何疑問,本行建議您諮詢本行專門從事遺產規劃的律師。這樣能使本行能夠了解您的情況,並給予您最專業且最適合的法律意見。

本文僅旨在提供所涵蓋主題的摘要。它並不打算全面或提供法律建議。任何人不應在未事先獲得具體專業建議的情況下依賴本出版物中包含的任何聲明行事。

王浩懿

王律師專門處理私人客戶事務——包括遺產規劃和管理、遺囑認證、信託和精神行為能力相關事務

All articles by : 王浩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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