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人生中困難的決定之一。無論你是為了自己、孩子又或是種種原因,經過一番思量後仍決定離婚,最想知道的應該是離婚手續及步驟、離婚程序和離婚最快方法。以下就由高葉律師行兩位律師王銘澤(Raphael)及葉煥信(Alfred)為你解答疑難。
3大重點影響離婚手續
在離婚訴訟裏,法庭有三大事宜要處理:
- 解除婚姻關係
- 子女事宜(如有)
- 財產事宜;即財產分割及贍養費事宜)
在呈請或申請離婚前,如果婚姻雙方能就上述事宜達成協議,沒有任何爭拗,在自行或由律師協助下填妥並準備好所需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後,通常在法庭存檔文件日起計大約6至9個月後便可以完成整個程序;否則,離婚訴訟時間則可長達數年。
Raphael提醒,如有特別原因的話,你可向法庭申請加快審批文件,但要留意法庭不一定會接納申請。
申請離婚手續及步驟
不管是由單方提出的呈請離婚或由雙方提出的共同申請離婚,只要雙方能就上述的三個事宜達成共識,兩種方式的所需時間、資料及文件都大致相同。
最主要的分別是如果共同申請離婚的話,雙方均需共同簽署所有有關的離婚申請文件。如日後程序上有問題或任何一方需要提供進一步資料,雙方便需共同處理問題,或簽署所需文件。
在香港家事法庭存檔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文件後,法庭將會審閱存檔的文件包括雙方協議的內容。當確認文件無誤後,法庭會頒布離婚暫准判令。由頒布離婚暫准判令當日起計6星期後便可申請轉爲絕對判令。只有在頒布絕對離婚判令後雙方才算正式離婚。
但如果雙方未能就上述3個事宜達成任何共識,法庭便要逐一處理每一個事項,整個離婚訴訟將可長達數年及產生高昂的律師費。
單方面離婚手續及步驟
在正式單方面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前,呈請人需要留意:
- 香港法院是否對自己的離婚案有司法管轄權
- 婚姻雙方是否已經結婚滿一年
基本上,如果婚姻其中一方慣常於香港居住及生活,但法庭仍會對這段婚姻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雙方是不是在香港結婚,跟司法管轄權沒有直接關係。
其後,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條,呈請人需提供以下1項或多於一1的事實以證明婚姻已經破裂到無可挽救地步 :
-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最後,填妥並準備所需表格和文件(如結婚證書),並將其在香港家事法庭存檔以提出離婚呈請,便正式開始離婚呈請程序。請留意你需要提供結婚證書正本或者經核證的副本。 如果不是英文或中文離婚證書,呈請人便需要準備核准翻譯本。
Alfred更分享了2宗特別案例,讓你更易明白法庭對不同情況的處理及判決。
離婚案例. 過程中一方已有新家庭
Alfred代表女方處理離婚。在提交呈請前,婚姻雙方已就上述三個事宜達成協議,沒有爭拗。
因爲雙方在離婚前已經分開了一段時間,女方亦與新伴侶組織了新家庭並懷有身孕,為了避免孩子出世時離婚雙方仍未解除他們的婚姻而衍生有關子女權益的複雜法律問題。Alfred代表女方,向法庭申請加快處理她的離婚,並成功爭取她在誕下孩子前處理好他們的離婚法律程序 。
Alfred提醒,每件案件均有其獨特性,法庭會考慮每一件案件的全部事實。需要結婚和組織新家庭本身不是一個絕對的理由。
離婚案例. 一方經常離港
Alfred代表女方處理離婚。同樣婚姻雙方已就上述三個事宜達成協議,沒有爭拗。可是雙方選擇了以共同申請離婚方式去處理。
在提交申請後,法庭就法律程序及協議內容提出問題,但因女方不時要離開香港,要及時得到她的簽署有一定的困難。最後儘管該案件程序直接簡單,但是因未能及時得到女方的簽署,法庭在提交申請後超過一年半的時間才能夠頒佈絕對離婚判令,正式解除他們的婚姻關係。
Alfred指出,共同申請離婚的一個必要條件是雙方必須已經分居一年。如果雙方已經分居一年,其中一方亦可以呈請離婚的方式,即是單獨申請離婚。處理這個離婚,如果其中一方沒有律師代表的話,單獨呈請離婚的方式可能更快(但前提當然是對方能同意這個離婚方式) 。
The article written by Venus Law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on Cosmopolitan